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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登記
類別 |
行政確認 |
審批部門 |
江西省民政廳 |
項目名稱 |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登記 | 權力基本編碼 | 000711002000 |
設定依據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》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。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,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。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、婚姻、職業、財產、健康、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,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,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。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,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。 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》第七條 中國收養組織對外國收養人的收養申請和有關證明進行審查后,應當在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的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被收養人中,參照 外國收養人的意愿,選擇適當的被收養人,并將該被收養人及其送養人的有關情況通過外國 政府或者外國收養組織送交外國收養人。外國收養人同意收養的,中國收養組織向其發出來 華收養子女通知書,同時通知有關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送養人發出被 收養人已被同意收養的通知。 第八條 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,應當親自來華辦理登記手續。夫妻共同收養 的,應當共同來華辦理收養手續;一方因故不能來華的,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。委托書應當 經所在國公證和認證。 |
審批業務
序號 | 業務名稱 | 辦理機構 | 辦理深度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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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登記 | 江西省民政廳 | ☆☆☆☆☆ |